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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房屋出租(新乡有没有出租独院的房子)

新乡房屋出租(新乡有没有出租独院的房子)

新乡办理暂住证需要什么条件

新乡办理暂住证需要的条件:

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日公布施行)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2、《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豫政〔2016〕76号 2016年12月8日公布施行)第七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应主动向居住地*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

3、登记站应按有关规定采集暂住登记人员信息,录入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免费为其制发暂住登记凭证。

4、在居住地被*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

5、居住地住所属于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的。

6、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扩展资料:

办理需要的材料:

1、暂住登记凭证,居住证申领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申领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居民身份证,暂住登记凭证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暂住登记凭证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暂住登记凭证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就读证明,暂住登记凭证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政务服务网-居住证申领

新乡农村自建房出租平台有哪些

以下是一些在新乡农村自建房出租平台,您可以在这些平台上搜索农村自建房的出租信息:

1、链家网:作为*领先的房产在线交易平台,链家网覆盖了全国范围的租房信息,包括农村自建房。

2、58同城:作为一个综合性的分类信息网站,58同城也提供了租房信息发布功能,您可以在该平台上搜索并发布农村自建房的出租信息。

3、安居客:安居客是另一个知名的房产信息平台,提供了全国范围内的房屋租售信息,您可以在该平台上查找农村自建房的出租信息。此外,还有其他房产中介网站和手机应用可以提供租房信息,例如搜房网、贝壳找房、房天下等。请注意,具体的平台选择可能会根据地理位置和房屋类型有所不同,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需求进行选择。

新乡是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下面是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请注意看第三章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合理使用,根据《*办公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豫政〔2011〕52号)等*、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众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统一管理。本办法执行前已建成的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筹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六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通过收购、市场租赁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由*有偿供地并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社会机构或企业出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在建设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用工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腾退的公有住房;

(六)社会捐赠的住房;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做到与需求有效对接。

第十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提出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意见,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开工和竣工目标、投资安排、建设时序等内容,报市人民*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以成套中小户型住宅和集体宿舍为主,户型结构包括单间、一室一厅和两室一厅。所有投资主体建设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均不得超过60平方米,同时根据租赁对象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新建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和省有关建筑标准规定。

第十二条*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国有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由*有偿供应。用工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减收政策),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第十三条捐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有关减免税政策执行。

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户型适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要求,价格应合理。收购价格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在核定价格范围内与*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所有,其他社会机构或企业出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项目要求无偿移交*部分除外),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产权归出资人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应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筹管理。

第十五条*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直接运营或者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市场主体运营。其他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和管理由房屋产权单位或其委托单位负责,*给予指导。

第十六条市本级投资建设或统筹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各区投资建设或统筹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十七条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群众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申请人申请新乡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在计算人均住房面积时,只计算申请人在新乡市区内的住房。申请人申请平原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泉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在计算人均住房面积时,只计算申请人在相应区内的住房。

第十九条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在本市已承租一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因房屋被征收,在本市市区内无其他住房的;

(三)在本地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实验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四)无子女的孤老家庭。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户籍在市区的,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申请本区或市本级所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职工、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原则上按就职单位所在地申请本区或市本级所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并书面同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1.《新乡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房产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除需提供上述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户籍或就职单位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在本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

房产信息证明、单身证明时效性为一个月。

第二十四条*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实行“一审一公示”。

审核。申请人持相关材料直接到住房保障部门或其设立的受理窗口进行申请,由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举报不成立的确定为轮候对象。未通过认定的申请人,住房保障部门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轮候与配租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申请的住房保障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住房保障部门依照先登记先得的原则,按申请人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位置、登记的时间确定轮候顺序。

第二十七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行使选择权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房源达到入住条件后,由住房保障部门依轮候顺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到指定的营运机构签订《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未按期签订合同且不主动声明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区级人民*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物价主管部门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于本市城镇低收入标准以下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三十三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也可以自愿放弃现有承租房屋参与其他区域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

第三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安排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和本社区成员。向本单位申请或者向本新型农村社区申请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要求的材料,由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经公示并审核通过后,将《新乡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汇总表》、租赁对象、租金价格、配租方案、入住人员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保证的担保书报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章使用与退出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三十七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三十八条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续租合同。

第三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隔年复审制。

第四十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转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以及未经住房保障部门同意的传媒机构,不得提供、刊登受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等经纪业务。

第四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自用部分和屋内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者自行承担维修费用。公共设施、共用部位可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出资维修,也可按照商品房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办法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中支出,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商品房配建部分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按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公共租赁住房空置期间免交物业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上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八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按同区域同类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的,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该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服务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传媒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乡市居住证办理需要多长时间

新乡市居住证办理需要多长时间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以下我为大家整理的新乡市居住证办理需要多长时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新乡市居住证办理需要多长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不收费。

办理条件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新乡居住半年以上,并同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办理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就业或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

材料说明:

居住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办理流程

1、申报:申办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

2、受理: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申请;

3、审核:*内部审核;

4、制证:*内部制证;

5、领取:申办人持申请回执或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办理的’派出所领取居住证。

办理条件

最新消息:我国取消暂住证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新乡居住的非新乡市户籍人员。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无须办理居住证(若个人需要的话亦可办理):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温馨提示:

1、本市户籍跨市区与县级市及县级市之间的人员不再要求申办居住证

2、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地区居民、华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新乡市居住证有效期限新乡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须知

户籍制度改革新政策关注热点

1、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2、推动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

3、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4、建立户口迁移网上流转核验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方便异地办理户口和身份证。

2015年将推动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

办理材料

居住证相片

可到具有二代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馆拍摄居住证居住证数码相片。

身份证明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新乡市居住证照片要求

新乡市办理居住证所需要房屋证明材料

注:若需要办理有效期7个月以上(最长为3年)的居住证,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泛指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居(村)委出具的相关证明(须注明合同期限)。

办理流程

1、拍照申办人到具有二代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关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

2、提出申请申办人带齐办理所需材料,到居住地的*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3、填表审核申办人领取并填写《河南省居住证办理/新乡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工作人员对上交的材料及登记表进行审核。

4、领取凭证审核资料齐全后,工作人员打印发放《河南省居住证领取凭证》,并将资料录入信息系统,上传制证。

5、领取证件受理机构收到居住证后,会通知申办人,届时申办人凭《领取凭证》前往领取证件即可。

办理时限及费用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受理机构收到邮寄证件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通知申办人领取。)办理费用首次申办居住证,免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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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公租房申请流程:

1、地街道或乡镇人民*住房保障窗口。申请人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民*住房保障窗口进行登记,并填写公租房申请表。

2、向房管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员可以去房管局申请公租房。在申请的过程中需要满足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并且携带单位社保缴费证明、劳动合同、无房产证明(可以在房管局办理)、*、婚姻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公租房一般指公共租赁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1、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均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供应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单位租赁住房,优先供应本单位符合条件职工居住,房源有剩余的,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社会家庭或个人供应。

2、申请人申请新乡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在计算人均住房面积时,只计算申请人在新乡市区内的住房。申请人申请平原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泉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在计算人均住房面积时,只计算申请人在相应区内的住房

3、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已承租一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因房屋被征收,在本市市区内无其他住房的;

(三)在本地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

(四)无子女的`孤老家庭。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标准个人房屋租赁合同5篇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下面我给大家整理标准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希望大家喜欢!

标准个人房屋租赁合同1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愿将一层两间房屋出租给乙方,具体协议如下:

1、租赁期限为一年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金(包括取暖费)为每年元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2、租赁期间,暖气由甲方提供:水、电费由乙方自理。

3、租赁期间,卫生费、工商、税务等一切行政收费由乙方自理。

4、为了保证甲方的财产(玻璃、暖气管、暖气片、地板、水管、卷闸等)完好,乙方在租赁前进行经济抵押,押金元,如租期已满,不再续租,财产完好,甲方有义务将押金足额退还给乙方;如财产有所损坏,押金变赔偿费,押金长退短补。

5、在租赁期间,乙方要保持室内卫生干净,不得在室内墙壁上随意打孔,若有特殊情况,需先向甲方商量。

6、在合同到期前—个月,乙方若继续租此房,需与甲方协商,并付下一年的租金;如不续租,应先行告知甲方,然后到期自行搬迁。

7、此合同从立约之日起生效,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涂改无效。

甲方:

乙方:

合约公历年月日

标准个人房屋租赁合同2

出租人: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当地*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标物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位于,租赁建筑面积约为㎡出租给乙方作用途,乙方不能任意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转租。

二、租赁合同期限

1、租赁期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在租赁期内提前终止合同。其中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由乙方装修为免租期。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产,乙方如期归还。

三、租金及付款

1、每月租金为元人民币。

2、如乙方要求甲方开具发票,则因此而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乙方按交付甲方租金,签合同之日乙方需支付第一季度租金给甲方,且分别在将每季度的租金以转账的方式付款至以下账号。

开户银行:收款人姓名:

银行账号: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对出租房屋具有合法的产权或转租权,结清租赁期之前的一切费用,保证房屋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的需要。

2、甲方将所出租房屋的现有设施及所有门锁、钥匙给乙方使用,待本合同期满退房时,乙方应将甲方交给的设施及门锁、钥匙完好无损交回甲方,如有遗失或乙方人为损坏(自然损耗及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除外),乙方应无条件折价赔偿给甲方。

3、租赁期间,如有*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行为,甲方应得知信息3日内通知乙方,退还乙方全部押金,并按租住的实际天数结算租金;如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导致乙方未能及时寻找替代房屋,甲方除需退还全部押金外,还须赔一个月租金给乙方。

4、租赁期满,如乙方不再续租,乙方为满足居住或办公而添附的附属设施设备,归乙方所有,乙方装修好的房屋本体归甲方所有,乙方不能刻意损坏。

(二)、乙方有下列情行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承租房转租的。

2、擅自改变承租房用途。

3、拖欠房租租金累计达1个月。

4、利用承租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权归乙方,乙方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

2、租赁期间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宽带费、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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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费等一切涉及到该房屋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负,并按时交纳。

3、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

责任。

4、乙方必须认真做好防盗、防火安全工作(包括用电、用管道燃气、热水器等),在租赁期间因不慎造成的损失或伤亡由乙方自行负责。

5、租赁期间,乙方不能在甲方房屋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法经营),否

则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6、租赁期间,乙方要认真爱护楼房建筑物,不得任意改变楼房结构,以免危及

楼房安全,乙方确需改动的应征得甲方同意,若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装修如需要经*审批的,则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施工。

7、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提前退房,必须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乙方

不能要求甲方退还房屋押金。

8、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0天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自

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应提出异议或与乙方协商续约;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五、不可抗力和例外

1、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

2、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

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3、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使乙方无法正常居住生活的,在甲方

维护或修缮完毕之前,甲方应减免这段日期的租金。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则自然终止,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

之日起3天内返还乙方多支付的租金、押金。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5日内对此确认

或提出书面异议或补充说明。如果在15日内不予以书面回答,则视为其接受书面通知所述内容。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对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往来文件的签收与送达

合同期内,双方发出的通知、信函等书面文件满足如下方式,即视为已签收并

送达:

1、以快递形式将通知寄出(地址以协议中列明的地址为准。如地址变更,须书

面通知对方,否则不影响向本合同列明地址发送通知的有效性);

2、现场负责人员签收。

八、装修

甲方提供的房屋为毛胚房,乙方可根据需要进行分隔及装修,但不得改变房屋

内部承重结构,投资由乙方自理。

九、其他事项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

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

2、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

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裁决。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则从其约定或规定。

4、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存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中的“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会制订颁布的条文;“法

规”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部门规章和地方*制订的规章。

6、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备注: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手印):电话: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标准个人房屋租赁合同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代表人:

为调剂房屋使用的余缺,甲方愿意将产权(或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成武县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本着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租房屋座落地址和数量:位于成武县先农坛街先农二巷108号,此房一层门面房,共四间。

第二条:租金及交付租金的办法:

每年房租为叁万捌仟元整。合同期限为三年,后两年按房屋租赁金的市场价增幅,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首批房租一次性付清,款项为叁万捌仟元整。在支付房租金前甲方必须把房前屋后等所有障碍物清扫过完毕。其它房款在每年的租房之日起付清。

第三条:房屋用途:医疗、*品等其它。

第四条:租赁合同的变更。

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承租权。若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租原甲方的义务,

原合同有效。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使用权和管理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自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否则从次日起甲方必须赔偿乙方经济损失每日200元,至完全交付使用之日止。

2、甲方必须保证所有房屋、门窗及水、电线路的完整性。水电费由乙方支付。房屋、门窗及水电线路的自然损坏,甲方在10日内应及时维修,否则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照价赔偿,如乙方人为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自然损坏的所有房屋、门窗及水电线路甲方确无时间维修,也可由乙方维修,但所有费用从甲方房屋租金中扣除。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如果拖欠租金,按日交纳2倍房租。

2、在合同期内乙方有承租权、使用权、转租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担。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1、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价。搬迁后15日内房屋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续订合同者除外。

2、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继续出租,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房屋如因不可抗力或不属于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提前终止(如政策改变,*征用等)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必须在一周内退还乙方剩余房屋租金,如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当前租金,如乙方无故解除合同,甲方不退还乙方当年租金。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向人民*起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年月日

标准个人房屋租赁合同4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并收取租金等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桐城市香港广场上下两层门面房,房屋共计平方米,租赁给乙方。

二、房屋租赁期限为:20__年8月31日始至20__年8月31日止(共计五年),合同期满自动失效。

三、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房屋租金每年18000.00元,合同签订时乙方一次性缴清当年租金和保证金合计23000.00元。每年9月5日前一次性缴清至次年8月31日一年房租。

四、乙方向甲方承诺,承租该房屋仅作为商贸经营活动使用。

五、乙方在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对所承租甲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的,事前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但要在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并且,乙方装修后或改造的房屋各种费用在租赁到期时或因甲、乙双方违约造成终止合同,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补偿。

六、甲方收取乙方租房押金人民币五千元(5000.00元),乙方租期未满时停止房屋租赁,甲方则有权不退租房押金,乙方损坏甲方房屋结构将按等价赔偿,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一切损失。该款双方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并在隔墙恢复和未欠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此款全额无息返还。

七、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必须认真履行本合同,如发生拖欠租金一事,甲方则按每日收8%违约金(在押金中扣)如乙方超出约定支付房租十五日甲方在交涉无果后收回房屋,并有权撬开门锁,终止本合同,押金不退还乙方,并且乙方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合同期满时,甲方则按时收回房屋,乙方应如期退还,如乙方要求续租,必须在租赁期满前壹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重新签订合同,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九、乙方承租房屋后,不得利用甲方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转租。

十、合同期内该房屋的水、电、煤气、闭路收视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等经营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缴纳。乙方在合同期满交还房屋时,以上费用未缴清甲方有权在押金中扣除。

十一、甲、乙双方在合同约定里,不得单方面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赔偿违约金元,作为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十二、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年房屋租金在2014年3月31日前有效。自2014年4月1日起,在房屋租金上涨的情况下,依据香港广场邻近门面房租赁平均价格双方再行约定。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法律管辖权属甲方户口所在地。

甲方(出租人或代理人):乙方(承租人):

甲方住址:乙方*壹张(交甲方保存)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20__年8月19日

标准个人房屋租赁合同5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联合网络通信有限*新乡市分*

鉴于,甲方为租赁物业的所有人,乙方拟承租该物业,甲方愿意将该物业出租给乙方。据此,双方以诚实信用为原则,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和地方*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租赁物业

本协议项下的租赁物业具体指:

1.1租赁物业具*置为新乡市医学院4号公寓门面房3标段一楼套外走廊东西两侧

1.2租赁物业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计租面积及租赁用途

2.1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自 2014年 8月 25日起,至2014年 9月30日止。

2.2续租

租赁期限届满前,如双方同意延长租赁期限,应提前进行协商。如双方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乙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但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

2.3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该房屋(土地)的用途为:营业厅营业。乙方可以改变上述用途,但应提前15日通知甲方。

第三条租金、费用及支付

3.1租金标准

本合同项下租金为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不含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条款所规定的租金为乙方就该租赁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

3.2租金的支付

乙方负责租金发票及税金。

第四条装修和设备的添装

4.1乙方有权在不影响物业结构的前提下,对房屋进行必要的装修和改建,添装的设备属乙方所有。

4.2房屋租赁期满退还房屋时,乙方添装的设备能够拆走而不损坏原建筑物的,乙方可

以拆走。

4.3租期届满,对于乙方未拆走或不能拆起的添装设备,在甲方为乙方相应补偿的情况下无偿归甲方所有。补偿标准届时另行协商。乙方无责任对房屋恢复原状或对此类设备负责。

4.4乙方为经营需要可以在适当的位置安置招牌和标志。甲方不收取任何费用。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缴纳。

4.5乙方需对甲方土地增设临时性地上物附着物(也包括水井、地窖、管道等地下设施)的,视同对房屋的装修,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第五条房屋使用及修缮

5.1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以合理的方式使用物业,并且不得利用其从事法律禁止的任何活动。

5.2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使用与租赁物业有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5.3物业正常使用中的修缮由甲方负责。乙方在房屋需要修缮时应向甲方提出要求,甲方应在乙方要求期限内予以完成。

5.4甲方未履行修缮义务的,乙方可以自行维修,修缮费用由甲方负担或在租金中扣除。

5.5因修缮房屋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

第六条*及转租

6.1*

在租期内,如甲方欲*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如在租期内,该房屋所有权转移,本合同对新的所有人继续有效,本合同的效力及乙方因本合同所取得的权利不受影响和改变。

6.2转租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内将租赁物业转租给第三方。乙方应在签订转租合同前及时通知甲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甲方应保证拥有租赁物业的完全的所有权,对该租赁物业未设置抵押等任何权利限制,并保证租赁物业无质量瑕疵或安全隐患。否则,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相关损失,包括相关仓储费用、人员费用及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赔偿。

7.3如有第三人对房屋(土地)提出产权要求或发生其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7.4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合同项下的规定,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

8.1争议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应将争议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8.2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对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应通过甲乙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中文书面合同方可进行。

8.3本合同中任何条款的无效不能影响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8.4合同生效

本合同应在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合同章/公章后生效。

8.5本合同一式4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乙方:(盖章)*联合网络通信有限*新乡市分*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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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有没有出租独院的房子

有。

从河南省新乡市的房屋出租公告中显示,新乡是有人出租独院的房子,该独院房子的面积达到了400平方米,月租金是每月1000元。

独院房子指的就是拥有*院落的住宅,是属于单独建设的房屋,居住环境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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