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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论坛(东北林业大学推免2023)

东北林业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如何

嗨,我是一名东北林业大学的学姐,想当年毕业前的那段日子还历历在目呢!我记得当时我们学校组织了各种就业招聘,并且还有大大小小的企业来到学校进行宣讲会和面试。其中不乏各种神奇的场景,比如有的同学因为睡过头而迟到,只能眼巴巴地看着别人一个个进去;还有的同学因为穿着不太得当,被HR无情地pass……唉,回想起来真是一塌糊涂啊。

但是,越是困难,越是需要勇气和坚持。我们成立了一个互帮互助的就业群,大家都互相转发着招聘信息,分享面试经验和技巧。还有一些姐姐和哥哥们义务来到学校帮我们进行模拟面试等活动,真的是帮助了我们很多。

所以,我想告诉当前的毕业生们,不要害怕就业前期的困难和挫折。相信自己,坚持努力,一定能够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当然,也不能只依赖于传统的面试方式,可以多参加一些行业论坛、招聘会和实习等活动,对某些专业领域进行了解和深入学习,扩大自己的视野和技能储备。这样做不仅可以提高就业竞争力,而且还能为自己未来的职业道路打下良好的基础。

东北林业大学哪些专业最值得读

东北林业大学,看到这个学校名字的时候,我相信很多人的第一感觉是认为林业大学,肯定学的都是与林业有关的内容。但是呢,我想告诉你们,我们学校的林学专业是我们学校的优势学科,但我们学校不仅仅只有林学专业。说到哪些专业最值得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见解,那我想推荐一下我们专业。我是法学专业的(标记,我们学校为数不多的属于文科生的专业哦),我推荐我们专业的原因如下:

一.时代要求

现在,社会、*注重加强法制建设。因此对于法学专业的人才需求也越来越多。所以,学习法学专业,也算是顺应时代要求。

二.选择多

不学习理科,学法的我们仍然有很多选择,比如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务等等。

三。来我们学校学习法学专业,保你不会后悔。因为我们有出色的授课老师。真的,学姐至今接触到的专业课老师都特别亲切,讲课也特别有趣。其次,我们专业的活动也非常丰富,例如,模拟法庭,辩论呀(当然,辩论队每个学院都有啦)。我们老师还会不定期的带领我们去*参观呀,旁听庭审呀(旁听庭审我还没去过,听学长学姐说的,羡慕),老师还会邀请一些检察官,法官,律师来我们学校给我们开讲座呀,交给我们职业规划知识呀等等。总之一句话,活动很丰富,这对喜欢参加活动的同学来说整的是一次好机会哟。希望小学弟,小学妹们选择东北林业大学,选择文法学院,法学专业哦。一些意见,希望有帮助。

为什么东北林业大学所有违纪都要一年后解除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纪律处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处分(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东北林业大学章程》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统称学生)。

学籍在本校但在境内外高校及学术机构交流交换的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处理,如所在交流交换学校已做出处理的,本校予以认可,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对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定和学校纪律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到重依次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纪律处分设置处分期限,警告一般为6个月,严重警告一般为8个月,记过一般为10个月,留校察看一般为12个月,到期可按程序予以解除。受处分的学生到毕业之日尚未届满处分期限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表现讨论决定是否提前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资助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条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在批评教育后免予处分。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处理:

(一)已发生违纪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反映,积极防止不良后果者;

(三)主动协助学校查处违纪*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者。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重处理:

(一)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者;

(二)掩盖、隐瞒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者;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诬陷、诱骗、威胁、打击报复者;

(四)群体违纪的组织者;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纪或者在涉外活动中违纪者;

(六)其他可以从重处分者。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组织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学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阅读、观看、张贴、传播、制作、复制、**秽、封建迷信、暴力、邪教等内容的非法书刊、音像或者网站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与赌博或者提供赌具、赌博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或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聚众赌博、屡次赌博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有偷窥、性骚扰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活动的,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明知他人违纪,阻碍学校、执法机关调查或者被调查时作伪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励学金、*助学*、困难补助、医疗保险等的,除需退回所获钱款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无正当理由,恶意欠缴学费、住宿费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转借学生证、一卡通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伪造证件、私章、他人签名的,涂改或者伪造成绩单、证书等证明文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无故缺席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其在一学期内旷课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无故旷课累计16学时以上,不满32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无故旷课累计32学时以上,不满48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无故旷课累计48学时以上,不满64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无故旷课累计64学时以上,未达到退学(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80学时的)标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同一学生因累计旷课受到处分后,再次因旷课原因给予处分时,前一个处分终止,以等级高的处分为准,处分不累加。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违纪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使用带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电子设备;

(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四)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在考试区域内,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纠缠教师要求个别透题或者考试后要求提分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生座位范围内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通讯设备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试卷等考试材料被抢夺而不立即报告的;

(九)开卷考试时互相传阅教材、参考书、笔记等相关考试材料的;

(十)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一)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

(十二)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十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十四)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

(十五)其他认定为作弊的行为和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参加非本校组织的考试,有违反组织方考试纪律行为的,视其违纪情形,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在各类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物的,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其他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有剽窃、抄袭或者伪造研究成果、实验数据、计算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的,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妨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非法存放管制刀具的;

(二)违规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电热杯、电饭煲等电加热器具,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焚烧物品的;

(三)在宿舍、教室等建筑物内故意向窗外抛扔物品、火种等,危及他人安全的;

(四)故意挪动、随意开启或者破坏安防设施、交通标志等,情节严重的;

(五)在校内危险驾驶车辆或者驾车超速的(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

(六)携带危险品进入课堂、会场等公共场所,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妨害校园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寻衅滋事、酗酒闹事、故意打砸、侮辱他人或者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

(二)歪曲或者捏造事实,通过字报、信件、电话、手机、网络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情节严重的;

(三)拒绝、阻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工作、不听劝阻的;

(四)扰乱课堂、实验室等教学秩序,干扰教师正常教学工作,不听劝阻的;

(五)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擅自举行、参加集会、*、示威等活动的;

(七)其他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

(二)违反学校讲座、报告会、论坛等相关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的;

(三)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或者冒用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出版刊物等的;

(四)违反*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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