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家居宠物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

户口在株洲,我是外地的,辞职后能取出住房公积金

您可以自己对照着看一下,下面是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取需要的材料、提取额度和程序、相信能解决您的问题。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

提取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

(一)退休或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失业满两年的;

(五)缴存人*亡或者被宣告*亡的;

(六)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七)出境定居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本息的;

(三)房租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第三章提取凭证

第六条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须按下列要求向管理中心(含所属管理部,下同)提交基本资料和相关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七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本资料

(一)经单位初审盖章的《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二)居民二代身份证;委托提取的,须经委托人所在单位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委托提取栏盖章确认,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提取的,提供结婚证或户籍证明;委托他人(非单位专管员和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委托公证书。

(三)住房公积金银联卡或个人储蓄账户(活期存折或借记卡)。

第八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凭证

(一)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提供居民身份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鉴定行政机关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领取证,须处在实际领取低保期间。

(四)失业两年以上的,须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及失业证明,且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须实际停缴一年以上。

(五)*亡或宣告*亡的,提供*亡证明或法律文书,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提取。非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经缴存人单位证明的财产继承协议书、*判决书、受遗赠公证书等)。

(六)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凡在调入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提供调令或新单位的聘用合同,填报《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作转移提取;不能办理转移的,提供调令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或外籍户口簿。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

(八)期房提取,购房合同条款中明确为住宅的,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

1、株洲市(县)购房的凭市(县)房产局备案登记生效的购房合同(只查验原件,提取人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填写购房信息,经办人核实备案后签名,可不收合同复印件);

2、株洲市以外购房的凭网上查询核实的购房合同,网上查询不到的凭房产所有权证或通过该套住房已抵押*的人民银行信用报告相关资料予以确认;

3、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凭*机关的有关批文、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表》和购房合同;

4、提供不动产税务发票或税务统一制式的首期付款购房收据。

(九)购买现房的,在房屋所有权证办发之日起12个月之内可申请提取。须提供:房产证及购房不动产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在土地审批单或规划许可证办发之日起24个月之内可申请提取。

在城镇建房的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审批单(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产证);城镇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土建开支的原始凭据。

在农村建房的须提供:宅基地审批证明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出具的建房证明;配偶的农业户口簿、身份证明;建房土建开支的原始凭据。

对上述建房的真实性,须由管理中心予以核实,确认工程形象进度在主体建造一层以上方可办理提取。

(十一)大修自住住房的,指本套或本栋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结构的,适用于严重损坏的房屋而非室内装修。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级以上的《危房鉴定书》、土建开支凭据;由管理中心予以核实,确认大修工程在建后方可提取。

(十二)偿还住房*的,在*发生还*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合同或人民银行信用报告、提取当月在*银行的还款对账单;偿还公积金*的须提供:提取当月在*银行的还款对账单或通过公积金*系统查询打单。

(十三)支付房租的,经核实没有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须提供:株洲市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租赁合同》、《株洲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缴纳房租的收据;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第四章提取额度

第九条符合第四条提取条件的作销户提取,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本息余额。提取时须符合:

1、职工所在单位已将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缴存到账;

2、提取人无住房公积金*或担保。

第十条符合第五条提取条件的,提取人帐户至少保留100元以上的余额。各类提取额度和提取次数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凭购房合同或房产证限提取一次。可提取本人及购建房共有人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本次购建房的额度(购房的以购房合同或契税凭证载明的交易金额为依据;建造翻建的以土建成本为依据)。所购建住房所有权证登记为独有的,只能提取产权登记人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当该套(栋)住房与无亲属关系的人共有时,按提取申请人所占份额计算提取额。

(二)大修自住住房的限提取一次,按土建实际开支提取。

(三)偿还公积金*的,限每年提取一次,所提资金划入公积金还*专户。

1、借款人及配偶提取额不超过公积金*余额;

2、当借款人公积金*发生逾期3个月以上时,管理中心可以从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四)偿还商业银行住房*的,限每年提取一次。

1、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还款本息之和;

2、*余额不足当年还款本息之和的按*余额提取;

3、申请提取金额超过当年还款本息之和的,须填报审批《提前归还银行住房*申请表》,按一次性还清办理。

(五)租房提取限每年办理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3600元。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十一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提取申请人本人办理。本人因故不能前来办理的,可委托单位专管员、直系亲属或他人办理。提取的资金通过银行划账支付。委托提取的资金除划入还*专户外,只能划入提取人或配偶的储蓄账户,不得划入他人账户。

第十二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单位破产或解散的到提取申请人所在社区核实并盖章。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有关单位或社区应予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管理中心应设立服务窗口接受和办理提取业务。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管理中心应予即时受理;不需要实质性审查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但须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分类装订提取资料,予以归档保管。

你看您是否满足提取公积金的某一条件,然后按照程序申请吧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法律主观:

一、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有效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应当予以核实,并从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填好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由单位专管员核实签名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二)改制、破产、注销企业的职工,原单位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凭工商注销登记证明或改制、破产文件,可由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盖章。

(三)缴存人持提取资料和单位核实盖章的《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2份到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四)审批人对《申请书》中名称、账号及其他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个人身份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对缴存人提供的有关提取资料,按本办法进行审核,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后,复印件留存管理中心,原件退还缴存人。

符合提取规定的,审批人在《申请书》填写提取金额、签名并盖提取审批章。

(五)审批人将符合提取规定的缴存人信息及其他提取资料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上进行资料录入。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审批人应将提取资料退还缴存人,并告知退件原因。

二、公积金可以自己交吗

原则上来说个人是不能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假如个人是个体工商户的话,是可以给个人缴纳公积金的,因为我国*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为自己缴纳公积金。但是假如你可以找到挂靠单位,自己缴纳也是可以的,只不过你需要承担所有的公积金费用,然后让该单位帮你缴纳,这也是很多人通常采用的一个方法。

(一)根据我国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个人是无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当然也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而是必须由单位来进行设立和缴纳,而且交公积金的话是必须有单位财务的公章才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时候,是需要准备如下材料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以及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职工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由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的时候进行代扣的,并且要加上单位为职工缴纳的部分,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缴纳,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亡或者被宣告*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怎么知道自己的公积金账号和密码

只有在公积金网站上注册过账户的用户才可以通过找回用户名和密码的方式来得知账号,如果没有注册过账户的用户,则无法得知公积金账号和密码。具体找回步骤如下:

1、打开百度浏览器,搜索自己所在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打开箭头所指网站

2、打开该网站之后,点击网站页面中的“网上服务大厅”菜单,如下图所示

3、接下来,在账户登录页面中,点击‘’忘记用户名‘’或者“忘记密码”链接,进入用户名和密码找回页面。

4、接下来,在该页面中输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将收到的短信验证码输入到网页中,点击“提交”按钮。

5、最后,在弹出的页面中,即可查看到公积金账户的用户名,还可以设置新的登录密码,设置完毕之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正常登陆查询。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是指*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一、定义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的利率低于商业性*;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

本文链接:http://www.yangwm.com/html/87960252.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