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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房屋出租,抚顺市租房

抚顺*补偿条例

抚顺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城市棚户区住宅房屋*补偿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5]19号)

各县、区人民*,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同意,现将《抚顺市城市棚户区住宅房屋*补偿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抚顺市城市棚户区住宅房屋*补偿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保证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抚顺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市*确定的棚户区,在住宅房屋*时,被*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是指取得房屋*许可证的单位;被*人,是指被*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承租人。

第四条*补偿的方式可以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货币补偿。

第五条*人与被*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规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产权调换办法

(一)*私有产权的房屋,原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45(不含45)平方米以下的安置到45平方米,45平方米以上不足55平方米的安置到55平方米,55平方米以上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部分不收款,增加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600元收款,超出的自然差不够自然间的仍按每平方米600元收款,产权归个人所有。应安置户型之外再要求增加面积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增加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收款。

因被*人生活困难,经本人申请,原面积35平方米以下的可安置到35平方米,增加面积部分仍按每平方米600元收款。

(二)*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房屋承租人可将原房参加房改后,结清增加面积款实行产权调换,不房改的按本规定第七条(三)款规定实行货币补偿。

(三)户型设计针对原住户住房拥挤的现状,经原住户要求,45平方米的户型可以设计为两间居室。

(四)安置地点按规划设计要求确定。

(五)*人承担被*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每户300元(没有过渡期的每户200元)。

第七条货币补偿办法

(一)被*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等于补偿面积单价乘以被*房屋面积。

(二)被*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按被*房屋补偿面积单价的30%给予最低面积补偿。

(三)*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按被*房屋补偿面积单价的85%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原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房屋补偿面积单价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最低面积补偿。

(四)*人承担被*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每户200元。

第八条*公有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合法使用证明记载为准;*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记载为准,建筑面积无记载的,计算方法为:

平房建筑面积=计租面积(或使用面积)×1.25

第九条被*人或房屋承租人依附原房屋在1990年4月1日前搭建并住人的偏厦(不含对外出租的),经调查居住人员户口在*范围内并与房屋所有权证地址相符,现场公示无异议,确属两户的可在应安置户型基础上增加5平方米面积,确属三户或三户以上的增加10平方米面积,增加面积按每平方米850元收款,产权归个人所有。

第十条*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居住人员户口在*范围内并与土地使用证地址相符,原房屋给予残值补偿,补偿标准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土地补偿标准由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改造过程中,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对在本市无其它住房的,可安置45平方米住房,面积从零算起,按每平方米850元收款,产权归个人所有。

第十一条*1990年4月1日前建造、无房屋所有权证、无土地使用证的*房屋(不含对外出租的),居住人员户口在*范围内并与房屋坐落位置相符,在本市无其它住房的,经调查公示无异议后,原房屋给予残值补偿,补偿标准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要求安置住房的可安置45平方米住房,按每平方米850元收款,产权归个人所有。

符合本规定第十、十一条规定的住户,搬迁补助费每户150元(无过渡期的100元)。

第十二条对实行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住处的被*人或房屋承租人,*人按下列标准支付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房屋面积40(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每月120元;40平方米以上60(含6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每月150元;6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每月180元。

符合本规定第十、十一条规定的住户,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60元。

第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抚顺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我市以前棚户区住宅房屋*补偿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抚顺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发布部门:抚顺市*发布日期:2005年03月30日实施日期:2005年03月30日(地方法规)

盖民房抚顺哪家好

在盖民房的选择上,需要考虑到多方面因素,包括施工质量、施工速度、价格、材料质量等等。在抚顺市,有很多盖民房的*,其中一些比较知名的有:

1.抚顺市星辰盖房有限*:该*成立于2003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较为知名的民房建造*。该*的施工质量、施工速度和价格都比较合理,同时也有不错的售后服务。

2.抚顺市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该*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专业从事建筑工程的*。该*的施工质量较好,材料选用也比较优质,但是价格相对较高。

3.抚顺市龙翔房屋建筑有限*:该*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集设计、施工、售后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民房建造*。该*的施工质量比较好,价格也比较合理,但是施工速度相对较慢。

综上所述,选择哪家盖民房好需要根据个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考虑。可以根据自己的预算、需求和时间等因素进行选择。同时,也可以通过咨询其他已经盖好民房的业主,了解相关的经验和建议,从而更好地做出决策。

2019年抚顺市房屋*管理条例及*补偿标准(全文)

抚顺市城市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抚顺市人民*

《抚顺市城市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市*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与《抚顺市城市房屋*管理条例》同时施行。

第一条根据《抚顺市城市房屋*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房屋*主管部门,其*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省、市关于城市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省、市有关房屋*管理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审核房屋*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许可证,发布房屋*通告;

(四)审查房屋*资格、房屋拆除企业资格,核发房屋*资格证书、房屋拆除企业资格证书;

(五)协调、处理房屋*信访,裁决房屋*纠纷;

(六)监督房屋*保障资金使用,对房屋*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监督,依法查处房屋*违法行为;

(七)培训、考核房屋*管理人员;

(八)负责全市房屋*统计和档案管理。

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办)是市房屋*主管部门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管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房屋*许可证,须向市房屋*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

(二)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批准文件。包括: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规划设计定位通知书;

5、*范围红线图。

(三)房屋*计划。包括拟搬迁、回迁时间、地点、户数、面积、套型,工程开工、竣工时间,委托*协议和委托拆除房屋协议。

(四)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安置意见、安置面积、*补偿形式、作价补偿数额、调换产权房屋地点。

(五)住宅房屋*保障资金证明。

第四条*人*住宅房屋,按照每户3万元标准开具房屋*保障资金认定书,并将该款存入市房屋*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由市房屋*主管部门按安置房建设情况监督使用。

由于*人的责任,使安置被*人的房屋缓建、停建拖延建设周期的,市房屋*主管部门可将住宅房屋*保障资金调拨用于安置房屋建设。

第五条房屋*通告发布后,市*办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在*范围内暂停办理营业执照和房屋交易、借用、析产、赠与、租赁、典当、抵押、调配手续,暂停办理时间为六个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再行新建、扩建、翻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经营

范围。

第六条自行*的单位或者被委托*的单位均须经市房屋*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并取得房屋*资格证书。

房屋*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市房屋*主管部门岗位培训,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从事*工作。

第七条统一*或者委托*的,*人应当与具备房屋*资格的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并缴纳*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被委托单位应当对拟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调查摸底,提出测算报告,向*当事人宣传*政策,协助*人与被*人签订房屋*协议书、动员搬迁及信访接待,提供安置房屋设计图纸以及回迁选房排列顺序。

第八条搬迁期满后,*人应当持房屋*许可证和市*办出具的搬迁期满证明到专业*办理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手续。

第九条对依法强制*或者拆除的房屋应当证据保全。

第十条房屋重置价格、结构分类及各类房屋成新评定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房屋拆除必须经市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由具备房屋拆除资格的企业拆除。*人与拆除企业的拆除协议应当报市*办备案。

第十二条安置被*人的住宅房屋分以下三类标准套型:

一类标准套型(一间居室)

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二类标准套型(二间居室)

A型建筑面积不低于55平方米;

B型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C型建筑面积不低于65平方米。

三类标准套型(三间居室)

A型建筑面积不低于75平方米;

B型建筑面积不低于85平方米。

标准套型主卧室开间不得低于3.3米。

以上标准不包括高层住宅。

第十三条*住宅房屋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套型安置使用人:

(一)原房建筑面积40(含40)平方米以下一间居室的,按照一类标准套型安置;

(二)原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一间居室或者原房屋建筑面积40(含40)平方米以下二间居室的,按照二类标准套型A型安置;原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50(含50)平方米以下二间居室的,按照二类标准套型B型安置;原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60(含6

0)平方米以下二间居室的,按照二类标准套型C型安置;

(三)原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二间居室或者原房屋建筑面积70(含70)平方米以下三间居室的,按照三类标准套型A型安置;原房屋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85(含85)平方米以下三间居室的,按照三类标准套型B型安置;

(四)原房屋建筑面积85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安置。

第十四条安置标准套型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以及由于房屋结构、户型设计等原因,超出安置标准套型建筑面积的自然差(不够自然间的)部分,按基本造价结算。

出租的私有住宅房屋安置使用人的,超出的自然差(不够自然间的)按成本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在*范围内,被*人合住一处成套住房,有多个房屋产权证照或者房屋使用证明的,按照一处成套住房安置;按照基本造价结算的就近上靠标准套型增加面积资金,由被*人分别承担。被*人要求分别安置的,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应当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及

相应的增加面积建设资金。超出应当安置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同类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以市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六条被*人承担的增加面积基本造价为每平方米600元。成本价格以市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七条*住宅房屋,对被*人易地安置的,由*人按照原*区位应当安置被*人房屋标准套型建筑面积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与被*人应当缴纳的增加面积款之差,易地购房安置。

易地安置购房款=原*区位应当安置被*人房屋标准套型建筑面积×原*区位普通商品房每平方米平均价格-被*人应当缴纳的增加面积款。

第十八条*公有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合法使用证明记载为准;*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产执照记载为准,原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记载的,以测量为准;建筑面积无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为:

楼房建筑面积=楼房计租面积(或使用面积)×1.4

平房建筑面积=平房计租面积(或使用面积)×1.25

第十九条安置被*人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本市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安置房的主卧室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最小卧室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阳台面积不超出标准套型建筑面积的8%-10%,超出标准套型建筑面积10%的,不计算为应当安置建筑面积,按照基本造价收费。

第二十一条在过渡期限内,*人对非住宅房屋使用人给予如下补偿:

(一)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按设备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二)易地迁建所需原面积土地发生的使用费及调换原面积土地所发生的费用差;

(三)易地迁建的,由*人按照实际发生搬迁运输费的50%一次性付给搬迁补助费;

(四)按规定价格计算的货物运输和设备拆装费用;

(五)恢复原生产规模配套设施(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所需费用。

第二十二条*国有、集体单位的生产、营业等用房,被*人自行解决临时用房或者其主管部门协助解决临时用房的,由*人以被*人在停产停业范围内的职工*前上年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规定的各种固定补贴为标准,一次性付给3个月临时安

置补助费。对确实无力解决临时用房,因*而停产停业的,从搬迁之日起至市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回迁之日止,由*人以被*人在停产停业范围内的职工*前上年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规定的各种固定补贴为标准,逐月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对具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产权证照或房屋合法使用证明,在批准*之前取得营业执照并利用该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和个体业户,因*而停产停业的,从搬迁之日起至市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回迁之日止,由*人按照*前上年度市劳动部门批准的用工合同人

数(当年度领取营业执照的,按照当年度市劳动部门批准的用工合同人数),以本市上年市统计部门统计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逐月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非住宅房屋,对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房屋合法产权证照所有人或者房屋合法使用证明使用人不一致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予补助、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五条*人付给被*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停产停业补助费,回迁日在当月15日前的,按照半月付给;回迁日在当月16日以后的,按照全月付给。

第二十六条*住宅房屋由*人一次性付给被*人搬家补助费。一次性安置定居的每套130元,临时过渡搬迁的每套260元。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使用人因*而自行安排住处的,由*人按照应当安置被*人标准套型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一类标准套型每月60元;二类标准套型每月80元;三类标准套型每月100元;三类以上套型每月120元。

第二十七条在过渡期限内互换房屋的,必须经*人同意并按照原房屋补偿、补助和安置。办理互换手续后由*人报市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由于*人的责任使被*住宅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能回迁的,从超期之日起至回迁安置时止,加发1-3倍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规定过渡期限1-12(含12)个月的,加发1倍;超过规定过渡期限13-24(含24)个月的,加发2倍

;超过规定过渡期限25个月以上的加发3倍。

第二十九条*人不得擅自改变市房屋*主管部门审定的安置被*人住宅建筑设计施工图。施工期间由于安置套型不对应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市房屋*主管部门批准。

回迁前,市房屋*主管部门按照安置房源图纸审批表核实房源,经核实房源不符的,不得回迁安置被*人。

第三十条工程竣工后,*人持质检、综合验收合格手续到市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回迁安置审批。

第三十一条安置被*人的房屋分配实行先搬迁、先交增加面积款,优先自选住房的办法。

第三十二条回迁进户时,*人必须向被*人结清补偿、补助费用,被*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清应当缴纳的费用。

自回迁之日起,因被*人未缴齐应缴费用而未回迁的,应当保留安置房6个月,逾期仍未缴齐的,可由*人调剂与原房相应的房屋一次性安置,也可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和区位差价作价补偿。

第三十三条*人应当承担被*人的电话停机费和一次性恢复使用费用或者被*人要求迁移的一次性迁移费。

第三十四条被*人回迁时,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检查,限期将搭建的暂住临时房屋及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建筑拆除。

第三十五条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加强*资料的管理。对*、补偿、安置的有关原始资料必须整理齐全存档,妥善保管15年以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与《抚顺市城市房屋*管理条例》同时施行。《抚顺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暂行条例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在本细则实施之前批准*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199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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