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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个人房屋出租 西宁房子

青海省西宁市租房合同备安办理需要什么证件

您好,一、出租方需提交下列资料:

1、首先凭房屋资料到辖区街道办房屋租赁管理所领取《房屋租赁合同书》,并按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好,不得涂改。

2、有效房屋产权证明书(如《房地产权证》、《建筑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峻工验收书》或《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等)复印一份(验原件);无有效房屋产权证明书的,提供辖区街道办或居委会证明。

3、出租方为个人需要提供业主*一份(验原件)。

4、出租方为单位或*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

(3)法人代表*一份;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5、共有房屋出租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和共有人的*。

二、承租方需提交下列资料:

1、当承租方为个人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1)*一份;

(2)承租方为育龄妇女(年龄在20-49岁)的,需提交计划生育部门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件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三、房屋租赁管理所

房屋租赁管理所收到相关资料和合同时,由经办人员即时开具〈收件回执〉,并将尽快安排工作人员实地查看,现场调查情况符合的,五个工作日内办妥;文件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房屋租赁管理费收取标准

出租房屋办理合同登记的,房屋租赁管理费按月租金的2%交纳。(当月租金低于指导租金时,按指导租金收取)

出租房屋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按月租金的3%交纳。(当月租金低于指导租金时,按指导租金收取)

五、个人出租屋纳税标准

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印花税0.1%)。(如有变动,以税务部门最新公布税率为准)

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22%(营业税3%、房产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0.03%、教育费附加0.09%、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1%)。(如有变动,以税务部门最新公布税率为准)

望采纳

西宁暂住证在哪里办理,需要什么证件

已经没有暂住证,现在叫居住证。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西宁居住半年以上,并同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办理材料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就业或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

一、材料说明:

1、居住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二、办理流程

1、申报:申办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

2、受理: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申请;

3、审核:*内部审核;

4、制证:*内部制证;

5、领取:申办人持申请回执或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办理的派出所领取居住证。

三、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对符合申领条件、材料齐全的,居住地*派出所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属于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或情况特殊需要延期的,最长不超过30日。

办理费用:首次申领居住证不收费。

扩展资料:

可以办理居住证的派出所有:

1、西宁市乐家湾派出所,地址:八一东路26号,电话:(0971)8015520。

2、西宁市彭家寨派出所,地址:西川南路121,电话:(0971)6314984。

3、西宁市虎台派出所,地址:五四西路13,电话:(0971)6304057。

4、西宁市朝阳派出所,地址:朝阳西路25号,电话:(0971)5500873。

5、西宁市乐家湾派出所,地址:八一东路26号,电话:(0971)8015520。

6、西宁市彭家寨派出所,地址:西川南路121,电话:(0971)6314984。

7、西宁市火车站派出所,地址:互助中路209号,电话:(0971)8121152。

8、西宁*局城北区分局,地址:生物园区经二路28号,电话:(0971)5125198。

9、西宁市人民街派出所,地址:营房巷3号1,电话:(0971)8247671。

10、西宁市昆仑路派出所,地址:昆仑路16,电话:(0971)6116110。

11、西宁市北大街派出所,地址:北大街37号,电话:(0971)8248190。

12、西宁市黄河路派出所,地址:西关大街南气象巷,电话:(0971)6143823。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住证暂行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青海省人民*网—《青海省居住证实施办法》出台

办理西宁市暂住证需要什么材料

需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就业或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办理流程:申办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申请,然后*内部审核,通过后*内部制证,申办人持申请回执或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办理的派出所领取居住证。

对符合申领条件和材料齐全的,居住地*派出所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属于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或情况特殊需要延期的,最长不超过30日,首次申领居住证不收费。

扩展资料:

一、暂住证简介:

1.暂住证(Temporary Residence Permit)这个词据说为深圳首创,是深圳移民文化的一个标志性符号,它让初到深圳的外来人口拥有了暂时居住的权利和一个身份,这个词语本身蕴涵着生活的不安定性。

2.*“打工文化艺术博物馆”的第一件展品就是暂住证。后来暂住证制度在*流传开来,暂住证是特定时期的人口管理方式,目前*不少地区已取消暂住证,由居住证代替。目前仍推行暂住证制度的城市有北京,上海(临时居住证)等城市,被誉为“外来打工者永远的痛”。

3.2015年2月15日,*《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将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4.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5.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6.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7.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机关申领《暂住证》。

8.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身份证明;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应在三日内到其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一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二、携带要求

1.《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人员查验。《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有效期将满的,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2.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3.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派出所。

4.外地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重新补办。为了保护外地来京人员和容留、雇用外地来京人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混迹其中的违法犯罪。

5.涂改、转借、冒用《暂住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吊销《暂住证》。

6.单位或者个人容留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居住的、责令改正;并按每留住1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并按每容留1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对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暂住证

青海省西宁市的公租房是怎么收费的

青海省西宁市的公租房的租金收费标准为8元/㎡。

为妥善解决西宁市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西宁市把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加大督促项目施工力度,完善小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认真梳理可分配房源,并根据可分配房源情况,引导各区轮候库中申请家庭拟申请房源区域的调整工作。

按照统一分配、统一公示、统一入住及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西宁市公租房分配由四区*主导,面向社会公开摇号配租了1200套公共租赁住房。

整个摇号过程在各区监察、审计部门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社会义务监督员的监督下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西宁市各区圆满地完成了分配工作。

扩展资料: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参考资料来源:青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公租房分配工作启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本文链接:http://www.yangwm.com/html/87961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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