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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巴南区房屋出租?重庆巴南区租房价格

农转城在重庆巴南区的补偿标准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城乡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重庆市人民*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实施办法。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和我区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办法。(一)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二)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三)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四)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五)用途管制原则。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第四条

重庆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负责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负责全区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财政、民政、建委、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设立“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组织和指导村(居委会)、社(组)切实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

区级相关部门应结合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量力而行,引导、鼓励、扶持社会资本参与退出农村土地的整治、流转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第二章退出和补偿

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247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

第八条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也可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

第九条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农村居民自愿转户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参照退出时我区征地政策对应标准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按照退出时我区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对退出宅基地面积(包括宅基地附属用地,下同)给予一次性补偿;购房补助根据每户退出宅基地面积,按照1.8万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二)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三)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建立专户,专帐管理,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第十条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当地年平均流转收益水平标准给予补偿,退出承包地的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补偿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与退出农户协商,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承包地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第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全部承包地的,可按照“征转分离”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征收手续,按照同时期征地政策给予补偿安置后,将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二条转户居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

(一)经入户地*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地申请:

1、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2、农村房地产权证;

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5、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6、*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后由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补偿清单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区土地整理中心审查。

(三)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报区国土局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人民*审批。

(四)经人民*批准后,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将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补偿款拨入各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账户,由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逐户支付给转户居民。同时转户居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及时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

第十三条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转户居民,转户进城后可纳入廉租房和公租房等住房保障范围。

第十四条转户居民承包地的退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户退出承包地时,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积、全体家庭成员是否同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等内容,并同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迁出地*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二)退出承包地的农户,应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退出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承包农户户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

2、退出承包地的地块、坐落、面积;

3、补偿方式及金额;

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三)集体经济组织应对退出承包地及其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退出承包地的补偿,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出资的,经区农委会同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可用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

(五)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退地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退地农户的退地申请书、退地协议、相关退地事由及材料报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真实性及是否符合退地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农委审查同意后,报区人民*审批。批准后方可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管理机构向退地农户支付补偿费。

(六)退出承包地并获得补偿后,退地农户应交回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交回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报请区农委注销。

凡退出农村承包地协议约定了转户退地过渡期的,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由镇乡(街道)农业主管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代管并报发证机关备案。在交付承包地前,转户居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承包地,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等。第三章整治

第十五条国土局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全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符合相对集中连片、宜农用途等条件的,应将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或其它农用地,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利用。

宅基地复垦按照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通过对田、水、路、林、村、房的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

第四章利用

第十八条原农村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宅基地及农村房屋后至土地整治前,补偿承担单位可将农村房屋及其他设施临时出租、临时改变用途。

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并经整治的农村房屋、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承担单位可申办农村房地产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通过抵押、临时利用等方式筹集农村土地补偿周转资金。

第十九条退出的宅基地复垦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区国土局应及时进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变化的,依法办理相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退出的宅基地应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宅基地复垦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国土局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地票交易统筹利用。

农用地整治后产生的*耕地指标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查批准,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向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申请交易。

第二十一条退出的承包地其所有权和用途不变。农委、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退出承包地的管理和利用,防止土地撂荒。

退出承包地零星分散的,可以通过承包地置换等方法使其相对集中连片,并积极引入城市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参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退出的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统一经营使用,通过流转等方式筹措土地补偿资金或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第二十三条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补偿费的退出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应与补偿承担单位签订托管协议,由补偿承担单位对托管的承包地组织流转或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转或交易收益用于归还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第二十四条退出的承包地已经流转的,在变更转出方后原流转合同继续实施。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的,其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或新的承包人。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补偿的,其流转收益用于归还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第二十五条通过地票交易、承包地流转经营等方式尚不能平衡已支付退地补偿费的,经区国土、农业、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区财政投入资金或储备适量国有土地取得出让收益等方式弥补资金缺口。

第五章监管

第二十六条国土、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补偿、利用及资金使用的监管。

农委应加强对退出承包地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撂荒并负责调处承包地退出纠纷。

第二十七条擅自将退出的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有关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隐瞒、欺骗、编造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补偿不到位、不及时或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转户居民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区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国土、农业、财政、监察等主管部门及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应分设并公开举报监督、政策*和公众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并监督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补偿、整治与利用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国土局、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一)农村居民自愿转户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参照退出时我征地政策对应标准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按照退出时我区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对退出宅基地面积(包括宅基地附属用地,下同)给予一次性补偿;购房补助根据每户退出宅基地面积,按照1.8万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重庆各小区公租房接房地点

一、重庆各小区公租房接房地点

接房时间:9:00-16:00

1.空港佳园

地址:渝北区学盛一路10号

空港佳园房管中心

电话:023-67457055

温馨提醒:水电卡物业处领取

2.空港乐园

地址:渝北区木耳镇民意路8号,立人小学旁边空港乐园房管中心

电话:023-67450877、023-67198286

温馨提醒:水电卡物业处领取;开通燃气在小区内天然气服务中心办理,电话:023-67186019

3.两江名居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顺路8号D组团

两江民居房屋管理中心电话:023-68362667

4.云篆山水

地址:巴南区云篆山水C区物业服务中心

电话:023-61964803

5.龙洲南苑

地址:龙洲南苑幼儿园后面龙洲南苑房管中心

电话:023-81920157

6.民安华福

地址:C区民安华福便民服务中心

电话:023-68637826

7.康庄美地

地址:康庄美地房管中心C区16号楼

电话:023-63213956

8.碚都佳园

地址:C区车库入口下面,光炫路16号

9.康居西城

地址:导航康居西城房管中心

电话:023-65626052

10.美丽阳光家园

地址:直接导航沙坪坝区公租房管理中心

电话:023-65233060

11.幸福华庭

地址:幸福华庭D组团7栋2楼

房管中心签约电话:68841900;C组物业中心领钥匙,电话68955192.

温馨提醒:幸福华庭燃气*电话:68922666;水务电话,65311295;电力*95598

12.民心佳园

地址:渝北区民心佳园B区20栋

电话:63213956

13.江南水岸

地址:二组团3栋右边接房中心

电话:023-62389150

14.城南家园

地址:城南中二路1号附5号

可直接导航:重庆公共租赁房城南家园房屋管理中心

房管中心电话:023-62399118

15.半岛逸景

地址:三组团6栋服务大厅

房管中心电话:023-68530556

二、公租房一类二类三类的区别是什么

1、租金区别:一类租住公屋的租金较两类租住公屋为高。

2、使用范围区别:公共租赁住房一类是指*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的或其他方式的筹集住房,特别是为中低收入群体租赁经济适用房,是*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系统。公共租赁住房二类不是个人所有,而是由*或公共机构拥有,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租给新就业的工人,或由承租人承担,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以及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组。

3、申请条件不同:公租房三类公租房申请家庭申请资格审核条件明确,申请保障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为单身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1人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孤儿的须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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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根据自己的预算/位置去筛选合适的房源整理记录下来挨个打电话,核对

价格(明细:水电。物业/管理/垃圾费等等,支付方式,押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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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步做好记录,再筛选一遍,选出要看的房源,最后抽个周末(本人上班族,只有周末有时间),把这些房子全部都看一遍,差不多就能找到合适的啦,不用谢我,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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