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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房屋出租?出租房屋,你登记备案了吗

郴州房屋出租?出租房屋,你登记备案了吗

出租房屋,你登记备案了吗

由郴州市*办发布的《郴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6月1日出台,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承租双方在租赁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实*屋租赁登记备案,可以让承租人对房屋的情况有更清楚的了解。比如出租人是否是房屋的产权人,该房产是否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是否有权属纠纷,该房屋是否纳入*的*范围等。而对于出租人而言,也可以了解承租人是否是合法居民、是否在出租屋内进行合法经营等。

在办理登记备案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审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规范,并对上述文件建立档案,在发生房屋租赁纠纷后,有案可查,切实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实*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对于规范租赁行为、稳定租赁关系方面有重要的作用,可以避免许多可能发生的纠纷。从社会利益方面来说,实*屋租赁登记备案,可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消除犯罪隐患,有利于社会稳定。

不登记备案个人将处1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对房屋租赁行为做了详细的规定,明确要求房屋出租人(单位)在出租房屋时,必须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领取备案证明。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如果没有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办法》规定“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如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自签定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郴州市城区内市民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到房产局三楼窗口即可办理。对于符合办理要求的,工作人员将在收到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为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向租赁当事人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郴州学校报名用的租房合同去哪里登记

在郴州学校报名时需要提供租房合同,而合同登记一般需要前往当地房管局进行办理。

具体步骤如下:

1.前往当地房管局,咨询具体办理合同登记所需的材料。

2.准备所需的材料,包括租房合同、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等。

3.到房管局办理合同登记,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后,按照房管局的要求,交纳相应的登记费用,并领取登记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建议在办理前先咨询当地房管局或相关部门,以便能够顺利办理。

郴州有哪些好玩的地方

湖南郴州不是一个热门的旅游城市,但这里确实有一些值得一去的旅游景点。这里环境不错,最重要的是这里有古镇、草原、丹霞景点,可以一次性满足你很多景点的观赏要求。

景区介绍

小江东上空有雾

来郴州一定要看雾锁小东江!无数摄影爱好者从凌晨4点就开始在栈道旁默默等待。

小东江起雾时间为每年4-10月日出前日落后一小时。据说最佳拍摄位置是2号栈道,一定要尽快占领位置!

山上云雾缭绕,神仙不可思议。此外,进入蒋小东景区后,你会觉得你的呼吸中充满了负离子。

继续乘坐游览车,深入景区最深处的东江大坝。去大坝的路上,可以选择租两辆出租车。从小东江对面的路到大坝,两条路将在一座桥的后面汇合。

路上必经的猴姑山瀑布,相当漂亮。过了桥,加入景区大坝的路,走一小段路就到了。

1992年,亚洲第一、世界第二的东江大坝由我国自行设计和建造的双曲薄壳拱坝全面建成。

再往上是龙井峡,和小东江在一个景区,全线2.5公里。一路上,山势险峻,青山滴绿,古树参天,潭瀑成群。

目前,它是*瀑布最集中的景区,有26个瀑布和18个水池。

除了看峡谷,还有环湖的安排。候船需要提前15分钟到达游客中心,船在绕湖的过程中会停一次,也就是到达斗绿岛的时候。

“斗律”一词原为梵文,意为“天宫净土”。

《西游记》年太上老君居住的地方叫“窦律宫”。这里最著名的洞*是斗笠洞,被誉为“天下第一洞”。

奇妙的丹霞

从东江湖出发,顺着导航一路到陈勇大道。上山的路上,已经可以看到丹霞地貌了。

郴州高邑岭的原丹霞景区,是一个令人惊叹的、永不落幕的徒步摄影胜地。

夷陵丹霞地貌发育在紫色砂岩和砾岩上,景观多为方山、平顶泥园、壁陡崖陡、岩脚下陡坡。

原始森林

莽山,地球同纬度保存最完好的原始森林,镶嵌在南岭山脉的璀璨明珠中。

位于湖南省郴州市最南端,是*南方面积最大、生物物种保存最完好的*森林公园。

莽山山奇、水秀、幽林、怪石,峰峦叠翠,溪流众多,“莽山雄奇,原始生态第一山”是其最真实、最生动的写照!

莽山森林覆盖率高达99%!它享有“地球同纬度带的绿色明珠”和“动植物基因库”的美誉,因为它拥有世界上湿润的亚热带地区最大、保存最完好的原生常绿阔叶林和丰富的动植物资源。

小山顶

田阳湖,位于湖南郴州南岭北麓,是一片迷人的高山草原!

田阳湖周围是茂密的次生林,就像一道天然屏障把牧场围成了天堂。

从资兴市到田阳湖,全程84.3公里,车程约2.5小时,其中山路约1.5小时。

古古镇

梁固村始建于宋末元初。它兴盛于明清,至今已有600多年的历史。

整个古村落占地3平方公里。背靠象脊,绵延平坦。它矗立在山上,规模非常大。村前视野开阔,一条小河顺村而下。村前排列着三座古庙。古驿道穿村而过,石板路连接街巷。

至今,保存完好的明、齐历史建筑360多处

柳湾村,位于资兴市三都镇,是湘南保存最完好的古民居群。共有房屋400多间,占地约3万平方米。它始建于明朝,至今已有600多年的历史。

整个建筑坐北朝南,地势东高西低。它背靠资兴古八景之一的澄江绿水中的程刚岭。前面有荷塘、小河、古树、石拱桥、元寺书院,村尾有木高跷楼。

美食

三文鱼

在东江,你可以吃到比挪威更正宗更美味的三文鱼。东江湖的淡水三文鱼以新鲜捕捞、煮熟、煮熟的三文鱼闻名,很多游客慕名而来。

这里的三文鱼可以三鱼五鱼一起吃,可以选择怎么吃。其中的凉拌鱼皮真的很好吃。

切碎的肉粉

郴州的米粉,惊人的杀猪米粉,原来是一碗糊状的粉,真正的“粉”,里面的肉真的很“凉”。有嚼劲,微咸,总觉得吃两碗就不饱了。

吃肉末最好的地方是东江菜市场。

顾名思义,剁肉的特点之一就是自己切肉,想切多少肉就切多少。自带肉要5块钱一碗,不带肉要8块钱一碗。早上吃一大碗剁碎的肉还有什么更好的?

吃肉卷最好的地方在东江菜市场。肉卷的特点之一就是自己切肉。你想切多少肉就切多少。自带肉5块钱一碗,不带肉8块钱一碗。

烤鸡

这里的烧鸡是论斤卖的,大概三十左右一斤。烧鸡最好吃的就是嫩,鸡皮和肉之间的力度很嫩。虽然嚼久了有一些粗纤维,但在嘴里自然融化。

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017年8月25日郴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确保房屋的居住安全和使用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房屋消防安全,电梯、供水、供电、供气、防雷等专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违法建筑的处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使用、权责统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市人民*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和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房屋安全常态化监管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组织应对房屋安全突发*。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房屋安全常态化监管制度,完善房屋安全检查和监测网络,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财政、商务、质量技术监督、教育、文化、卫生、*、消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加强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经费安排】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将房屋安全管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保障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并安排资金对低收入等特殊困难家庭房屋的安全鉴定、危房治理等提供适当补助。

第八条【宣传教育】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意识。

第二章房屋安全使用管理

第九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属*或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晰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房屋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承租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安全使用房屋,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或集体所有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可以与房屋承租人等房屋使用人约定房屋安全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其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责任】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对房屋安全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以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二)检查房屋,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三)装饰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房屋时,不得降低房屋的抗震等级和结构安全等级,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毗邻房屋的安全;

(四)防治白蚁;

(五)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十一条【共有部分安全责任】对房屋共有部分采取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既有建筑幕墙安全责任】既有建筑幕墙所有权人为既有建筑幕墙安全责任人,既有建筑幕墙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安全责任:

(一)按照*有关标准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常规维护和检修;

(二)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与大修;

(三)制订突发*处置预案;

(四)建立相关维护、检修及安全性鉴定档案。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在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或者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房屋受让人、物业服务企业、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移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和物业管理所需的工程技术资料等有关资料,书面告知房屋的基本情况、建设指标、设计合理使用年限、装饰装修限制、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

第十四条【危害房屋禁止行为】禁止实施危害房屋安全的下列行为:

(一)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大房屋荷载;

(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三)擅自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四)擅自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

(五)违规搭建或者擅自开挖房屋地面和地下室;

(六)违反*规定,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七)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人防设施、器材;

(八)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城市房屋装饰装修告知义务】房屋安全责任人对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告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事先向住宅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告知。

物业服务企业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注意事项书面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以及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禁止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经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城市房屋装饰装修要求】装饰装修企业承接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在装饰装修房屋显著位置张贴装饰装修告示,将装饰装修企业及其负责人名称、装修设计方案、工期和施工时段等内容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要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承担:

(一)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二)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三)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并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的;

(四)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对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进行改动的;

(五)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第十八条【白蚁防治】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装饰装修房屋和新建住宅区内种植花草树木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在一定区域集中发生且影响房屋安全时,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的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专业性设备、设施。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鉴定业务规范和鉴定业务标准的要求从事鉴定活动。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屋安全鉴定:

(一)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二)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三)房屋超过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的;

(四)其他影响公共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鉴定】建筑幕墙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应当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与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

(二)遭受台风、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公共建筑安全鉴定】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等公共建筑交付使用后,其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使用年限达到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时,应当进*屋安全鉴定。超过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公共建筑,应当定期进*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三条【毗邻施工鉴定】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导致建筑物被破坏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

(一)进行隧道和桩基、深基坑、采矿、爆破等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周边房屋损坏的;

(二)深基坑工程项目周边四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的一般建筑物以及八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文物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

(三)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离施工边缘四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经鉴定后,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消除隐患。施工后造成周边房屋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予以修复并依法赔偿。

第二十四条【出具安全鉴定书的要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向鉴定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书》,并将该鉴定书同时报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经鉴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二十四内将该鉴定书送达鉴定委托人,并报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鉴定异议处理】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鉴定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重新鉴定。

委托重新鉴定的,应当选择原鉴定单位以外的其他鉴定单位。

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

第二十六条【治理主体】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危旧房屋、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进行巡查,并落实监控措施,督促和指导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建立危险房屋台账,对危险房屋的治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房屋险情报告】房屋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出现险情,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及时排除险情,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出现险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人员撤离、转移、安置等。

第二十八条【危险房屋查勘】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确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并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同时通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九条【治理措施】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对危险房屋分别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加固等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维修价值,需立即拆除或者重建的房屋。

危险房屋是异产毗连房屋的,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第三十条【加固处理】采用加固处理方式治理危险房屋的,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提出加固设计方案,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加固设计方案确定的房屋结构承载能力应当不低于原有设计的结构安全标准。

第三十一条【原址重建】采用原址重建方式治理危险房屋的,重建方案应当满足现行的设计安全标准,遵循城乡规划、建设、消防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处理措施】对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不得居住、转让、出租或者用作生产经营场所。

对超过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或者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成片房屋,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方案。

危及公共安全的单栋危险房屋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按照保护规划的控制要求优先改建。

第三十三条【救济措施】房屋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怠于治理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急排险措施,相关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特殊困难家庭无力治理危险房屋的,市、县(市、区)人民*根据房屋安全责任人的申请可以对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或者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等救济措施。

第三十四条【应急抢险预案】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房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

因突发*和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出现突发性险情时,市、县(市、区)人民*应当立即启动房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

第三十五条【应急抢险措施】市、县(市、区)人民*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时,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查阅房屋相关档案资料、进入房屋;

(二)切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三)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四)借用或者征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设备;

(五)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应急抢险拆除或者损坏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在险情排除后,负责组织修复或者给予补偿。

第五章房屋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房屋安全档案管理】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查勘,收集下列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一)房屋座落位置、结构类型、竣工日期、房屋总平面图、房屋分层平面图以及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

(二)危险房屋安全鉴定以及治理情况;

(三)从业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册及其信用记录;

(四)其他与房屋安全相关的信息。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将达到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房屋的相关信息书面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并督促其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第三十七条【公共房屋安全监管】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交通、旅游、商务、民政等部门应当在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督促学校、医院、剧院、场馆、车站、宾馆、集贸市场、商场、福利院等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屋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公共建筑安全隐患,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通报公共建筑所在地的房产主管部门;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和市房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巡查责任】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房屋的权属、使用与管理情况,落实房屋安全巡查责任。

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安全巡查责任,也可以依法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房屋安全巡查责任。

第三十九条【巡查与动态监测】按照合同的约定受委托承担房屋安全巡查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房屋的日常安全巡查,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和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报告房屋安全隐患。

第四十条【投诉举报】房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等多种途径,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安全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答复投诉、举报人。

对影响房屋安全的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违反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由最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处理。处理过程中发现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房屋安全责任人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房屋安全管理义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大房屋荷载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房屋安全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没有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实施损害房屋安全行为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排除危害,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违法建设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装饰装修企业不按规定张贴装饰装修告示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企业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委托建筑幕墙安全鉴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建筑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及时进*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进行鉴定;逾期不鉴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进*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进行鉴定;逾期不鉴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施工,或者造成房屋损坏不予修复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房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查处危害房屋安全违法行为的;

(二)未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的;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城市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二)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三)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四)建筑幕墙,是指采用金属型材、金属连接材、粘结材料、特种玻璃、金属板材及天然石板材等材料构成的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石材幕墙及组合幕墙;

(五)既有建筑幕墙,是指各类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

(六)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安全状况和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七)异产毗连房屋,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有房屋影响公共安全的,适用本条例。

集体土地上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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