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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节约用电倡议书

节约用电管理制度规定

法律分析:用电负荷在500千瓦及以上或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户应当按照《企业设备电能平衡通则》(GB/T3484)规定,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每二至四年进行一次电平衡测试,并据此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约用电措施。

用电负荷在10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应当遵守《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和《产品电耗定额和管理导则》(GB/T5623)的规定。不符合节约用电标准、规程的,应当及时改正。

法律依据:《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第九条用电负荷在500千瓦及以上或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户应当按照《企业设备电能平衡通则》(GB/T3484)规定,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每二至四年进行一次电平衡测试,并据此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约用电措施。

第十条用电负荷在10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应当遵守《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和《产品电耗定额和管理导则》(GB/T5623)的规定。不符合节约用电标准、规程的,应当及时改正。

节约用电的方法有那些

为了帮助大家用最科学合理的方法节约用电,真正做到既省电又不影响正常生活,特意提出几点节约用电建议,让我们从家庭做起,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

(1)调整电冰箱调温器旋钮。夏季昼夜室内温度变化较大,睡前可转到“1”字,白天再拨回“4”字位置,同时电冰箱应放置在阴凉通风处,以保证散热片很好地散热。

(2)把空调温度再调高1℃。一般温度设定以28℃为宜,如空调温度调高1℃,运行10小时大约能节省0.5千瓦时电,使用空调的睡眠功能则可以起到节能20%的效果。

(3)充分利用电饭锅的余热。煮米饭时,当锅内沸腾后,将键抬起即切断电源,利用电热盘的余热,待几分钟后再按下按键,饭熟后电饭锅自动断开电源。

(4)使用电热水器应尽量避开用电高峰时间。夏天可将温控器调低,改用淋浴代替盆浴,可降低三分之二的费用。

(5)多用节能灯。如果把白炽灯改成节能灯,在同样的亮度下,用电量可以减少到原来的五分之一。

(6)家用电器不要处在待机状态。如家用电器处在待机状态,既耗电又伤机器;电视机的亮度可以适当调低,这样既可省电,眼睛也不易疲劳。

节约用电管理规定_节约用电

为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电意识,2001年1月8日发布了《节约用电管理办法》,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节约用电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效,促进电能的合理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保障经济持续发展,根据《**节约能源法》、《**电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是指*和地方电网以及企业自备电厂等所提供的各类电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电,是指加强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

第四条*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负责制定节约用电政策、规划,发布节约用电信息,定期公布淘汰低效高耗电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监督、指导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节约用电规划,实行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监督、指导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节约用电工作。

第五条*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节约用电主管部门鼓励、支持节约用电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的节约用电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电义务。*经济贸易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依法建立节约用电奖惩制度。

第二章节约用电管理

第七条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耗电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采取有效的节约用电措施,推进节约用电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的电力消耗。

第八条*经济贸易委员会对高耗电的主要产品实行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管理,定期公布主要高耗电产品的国内先进电耗指标。

地方各级人民*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和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公布的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指标。

第九条用电负荷在500千瓦及以上或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户应当按照《企业设备电能平衡通则》(GB/T3484)规定,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每二至四年进行一次电平衡测试,并据此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约用电措施。

第十条用电负荷在10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应当遵守《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和《产品电耗定额和管理导则》(GB/T5623)的规定。不符合节约用电标准、规程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一条电力用户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约用电措施,制定节约用电规划和降耗目标,做好节约用电工作。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用电设施的节约用电评价等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其中,高耗电的工程项目,应当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

高耗电的指标由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禁止在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中采用;正在使用的应限期停止使用,不得转移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用电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应当注明耗电指标。鼓励推广经过*节能认证的节约用电产品,鼓励建立能源服务*,促进高耗电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淘汰和改造,传播节约用电信息。

第三章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十五条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提高终端用电效率和优化用电方式,在完成同样用电功能的同时减少电量消耗和电力需求,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实现低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各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要积极推动需求侧管理。对终端用户进行负荷管理,推行可中断负荷方式和直接负荷控制,以充分利用电力系统的低谷电能。

第十七条鼓励下列节约用电措施:

(一)推广绿色照明技术、产品和节能型家用电器;

(二)降低发电厂用电和线损率,杜绝不明损耗;

(三)鼓励余热、余压和新能源发电,支持清洁、高效的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综合利用电厂;

(四)推广用电设备经济运行方式;

(五)加快低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六)推广高频可控硅调压装置、节能型变压器;

(七)推广交流电动机调速节电技术;

(八)推行热处理、电镀、铸锻、制氧等工艺的专业化生产;

(九)推广热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

(十)推广远红外、微波加热技术;

(十一)推广应用蓄冷、蓄热技术。

第十八条电力规划或综合资源规划中应当包括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内容。

第十九条扩大两部制电价的使用范围,逐步提高基本电价,降低电度电价;加速推广峰谷分时电价和丰枯电价,逐步拉大峰谷、丰枯电价差距;研究制定并推行可停电负荷电价。

第二十条对应用*重点推广或经过*节能认证的节约用电产品的电力用户,可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减免*电力容量供电工程贴费,价格主管部门在征求电力企业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协调处理;对列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节约用电技术和产品,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和组织推动工作,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可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

第四章节约用电技术进步

第二十二条*鼓励、支持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创新,公布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开发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约用电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约用电技术市场。

第二十三条*组织实施重大节约用电科研项目、节约用电示范工程,组织提出节约用电产品的节能认证和推广目录。

*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节约用电示范工程和节约用电推广目录中的技术、产品,并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节约用电技术和产品。

第二十四条地方财政安排的科学研究经费应当支持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对在节电降耗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制定奖惩办法,对在单位产品电力消耗管理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单位产品电力消耗超过最高限额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单位产品电力消耗超过最高限额指标的,限期治理;未达到要求的或逾期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节约用电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新建或改建超过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的产品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节约用电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审批单位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采用*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节约用电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审批单位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项目责任人和设计负责人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的;或使用*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或将*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转让他人使用的,按照《**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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